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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
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(暂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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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(暂行)
第一章 总则
 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,确保氨制冷装置的安全运行,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,促进制冷事业的发展,特制定本规程。
 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商业系统冷藏库氨制冷装置的设计、安装、操作、维修和管理。商业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所制定的技术规范、操作规程、专业技术标准、技术条件等,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,本规程服从于国家的有关规程和标准。
第二章 安全装置
第一节 安全防护
  第三条 氨压缩机必须设置高压、中压、低压、油压差等安全防护装置。安全防护装置一经调整、校验后,应做好记录并铅封。
  第四条 氨压缩机水套和冷凝器须设冷却水断水保护装置。蒸发式冷凝器须另增设风机故障保护装置。
  第五条 为防止氨压缩机湿冲程,必须在氨液分离器、低压循环器、中间冷却器上设液位指示、控制、报警装置。低压贮液器设液位指示、报警装置。
  第六条 在机器间门口或外侧方便的位置,须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总开关,此开关应能停止所有氨压缩机的运转。若机器控制屏设于总控制间内,每台机器旁应增设按钮开关。
  第七条 机器间和设备间应装有事故排风设备,其风机排风量应不小于8次/小时换气次数的要求。事故排风用的风机按钮开关须设在机器间门口,并应用事故电源供电。
  第八条 氨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、氨泵、油泵、水泵等的转动部位,均需设置安全保护罩。
  第九条 禁止闲人进入机器间和设备间。
  第十条 设在室外的冷凝器、油分离器等设备,应设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墙或栏杆。贮氨器(即高压贮液器)设在室外时,应有遮阳棚。
  第十一条 检修氨压缩机、辅助设备、库房内冷风机、蒸发管道、阀门等,必须采用36伏以下电压的照明用具,潮湿地区采用12伏及以下的。
  第十二条 机器间外应设有消火栓。机器间应配置氧气呼吸器、防毒衣、橡皮手套、木塞、管夹、柠檬酸等必须的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,并设在便于取得的位置,专人管理,定期检查,确保使用。操作班组的工人,应熟练地掌握氧气呼吸器等的使用和抢救方法。
第二节 仪表和阀门
  第十三条 每台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、中间冷却器、油分离器、冷凝器、贮氨器、分配站、氨液分离器、低压循环器、排液器、低压贮氨器、氨泵、集油器、充氨站、热氨管道、油泵、滤油装置以及冻结装置等,均须装有相应的氨压力表。
  第十四条 氨压力表不得用其他压力表代替,且必须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和铅封。氨压力表量程应不小于****工作压力的1.5倍,不大于****工作压力的3倍,精度不得低于2.5级。蒸发压力侧应采用能测量真空度的氨压力表。
  第十五条 氨压力表每年须经法定的检验部门校正一次,其他仪表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。
  第十六条 氨压力表的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,须避免冻结及强烈震动。若指示失灵,刻度不清,表盘玻璃破裂,铅封损坏等,均须立即更换。
  第十七条 每台氨压缩机、氨泵、水泵、风机,都应单独装设电流表,应有过载保护装置。
  第十八条 氨压缩机间应设有电压表,并定时记录电压数值。当电网电压波动接近规定幅度时,要密切注意电流变化、电机温升,防止电机烧毁。
 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完好性。电缆管用不燃的绝缘材料包裹,大功率负荷电缆不得直接与聚苯乙烯或聚氨脂隔热板型建筑物接触。
  第二十条 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、密封器端、分配站供液、热氨站的集管上,应设置温度计,以便观察和记录制冷装置的运转工况。
  第二十一条 氨压缩机上的高压安全阀在吸排气侧压力差达到16公斤力/厘米时应自动开启;双级压缩机之低压机(缸)上的中压安全阀,当吸排气侧压力差达到6公斤力/厘米时,应能自动开启,以保护氨压缩机。
  第二十二条 冷凝器、贮氨器、排液器、低压循环器、低力贮氨器、中间冷却器等设备上均须装有安全阀。当高压设备压力达到18.5公斤力/厘米,中、低压设备压力12.5公斤力/厘米时,安全阀应能自动开启。
  第二十三条 制冷系统安全管公称管径应不小于安全阀的公称通径。几个安全阀共用一根安全管时,总管的通径应不小于D32毫米,不大于D57毫米,安全阀泄压管应高出氨压缩机间房檐,不小于1米;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,不小于3米。
  第二十四条 氨压缩机和制冷设备上的安全阀,每年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校验一次,并铅封。安全阀每开启一次,须重新校正。
  第二十五条 在氨压缩机的高压排气管道和氨泵出液管上,应分别装设气、液止回阀,以避免制冷剂倒流。
  第二十六条 冷凝器与贮氨器之间应设均压管,运行中均压管应呈开启状态。两台以上贮氨器之间应分别设气体、液体均压管(阀)。
  第二十七条 贮氨器、中间冷却器、氨液分离器、低压贮氨器、低压循环器、排液器、集油器等设备,均应装设液面指示器。玻璃液面指示器应采用高于****工作压力的耐压玻璃管,并具有自动闭塞装置。采用板式玻璃液面指示器则更好。
  第二十八条 中间冷却器、蒸发器、氨液分离器、低压贮液器等设备的节流阀禁止用截止阀代替。
  第二十九条 在氨泵供液系统中,应设自动旁通阀保护氨泵。中间冷却器亦可采用自动旁通阀。
第三章 安全操作
第一节 氨压缩机的安全操作
  第三十条 除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外,氨压缩机正常运转的标志为:
  (一)系列化氨压缩机的油压应比曲轴箱内气体压力高1.5~3.0公斤力/厘米,其他采用齿轮油泵的低转速压缩机应为0.5~1.5公斤力/厘米。
  (二)曲轴箱内的油面,当为一个视孔时,应保持在该视孔的1/3~2/3范围内,一般在1/2处;当为两个视孔时,应保持在下视孔的2/3到上视孔的1/2范围内。油温最高不应超过70℃,最低不得低于5℃。
  (三)氨压缩机高压排气压力不得超过15公斤力/厘米,压比等于或小于8。
  (四)单级氨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为80~150℃,吸气温度比蒸发温度(双级氨压缩机的高压级吸气温度应比中间压力下的饱和温度)高5~15℃。
  (五)氨压缩机机体不应有局部非正常的温升现象,轴承温度不应过高,密封器温度不应超过70℃。
  (六)氨压缩机在运转中,气缸、曲轴箱内不应有异常声音。
  第三十一条 当库房内热负荷突然增加或系统融霜操作频繁时,要防止氨压缩机发生湿冲程。
  第三十二条 当机器间温度达到冰点温度时,氨压缩机停止运转后,应将气缸水套和曲轴箱油冷却器内的剩水放出,以防冻裂。
  第三十三条 当湿冲程严重而造成停车时,应加大汽缸水套和油冷却器的水量,防止汽缸水套或油冷却器冻裂。为尽快恢复其运转,可在氨压缩机的排空阀上连接橡胶管,延至室外水池内,将机器内积存的氨液通过排空阀放出。必要时可用人工驳动联轴器,加速进程。
  第三十四条 将配组双级压缩机调换为单级运行,或将运行中的单级压缩机调换为配组双级运行时,须先停车、调整阀门,然后才能按操作程序重新开车。严禁在运行中调整阀门。
 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氨压缩机吸气管道内喷射氨液。
第二节 辅助设备的安全操作
  第三十六条 热氨融霜时,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得超过8公斤力/厘米,禁止用关小或关闭冷凝器进气阀的方法加快融霜速度,融霜完毕后,应缓慢开启蒸发器的回气阀。
  第三十七条 冷风机单独用水冲霜时,严禁将该冷风机在分配站上的回气阀、排液阀全部关闭后闭路淋浇。
  第三十八条 卧式冷凝器、组合式冷凝器、再冷却器、水泵以及其他用水冷却的设备,在气温达到冰点温度时,应将停用设备的剩水放出,以防冻裂。
 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从制冷装置的设备上直接放油。
  第四十条 贮氨器内液面不得低于其径向高度的30%,不得高于80%。排液器最高液面不得超过80%。
  第四十一条 从制冷系统排放空气和不凝性气体时,须经专门设置的空气分离器放入水中。四重管式空气分离器的供液量以其减压管上结霜呈1米左右为操作适宜。
  第四十二条 制冷系统中有可能满液的液体管道和容器,严禁同时将两端阀门关闭,以免阀门或管道炸裂。
  第四十三条 制冷装置所用的各种压力容器、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采用非专业厂产品或自行制造。特殊情况下必须采用或自制时,须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,经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  第四十四条 制冷系统的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,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程、规定进行定期外部检查和全面检验。除每次大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外,使用达十五年时,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包括严格检查缺陷和气压试验。对不符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,应予更新。
  第四十五条 制冷装置中不经常使用的充氨阀、排污阀和备用阀,平时均应关闭并将手轮拆下。常用阀门启闭时要防止阀体卡住阀芯。
第三节 设备和管道检修的安全操作
 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有氨、未抽空、未与大气接通的情况下,焊接管道或设备,拆卸机器或设备的附件、阀门。
  第四十七条 检修制冷设备时,须在其电源开关上挂工作牌,检修完毕后,由检修人员亲自取下。
  第四十八条 制冷系统安装或大修后,应进行气密性试验。
  系统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值,处于冷凝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8公斤力/厘米,处于蒸发压力和中间压力下的部分应为12公斤力/厘米。
第四节 充氨的安全操作
  第四十九条 新建或大修后的制冷系统,必须经过试压、检漏、排污、抽真空、氨试漏后方可充氨。
  第五十条 充氨站应设在机器间外面,充氨时严禁用任何方法加热氨瓶。
  第五十一条 充氨操作应在值班长的指导下进行,并严格遵守充氨操作规程。
  第五十二条 制冷系统中的充氨量和充氨前的氨瓶称重数据均须专门记录。
  第五十三条 氨瓶或氨槽车与充氨站的联接,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或耐压30公斤力/厘米以上的橡胶管,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。
第四章 安全规定
  第五十四条 为防止损坏库内的蒸发器,货物堆垛要求:距低温库房顶棚0.2米,距高温库房顶棚0.3米,距顶排管下侧0.3米,距顶排管横侧0.2米,距无排管的墙0.2米,距墙排管外侧0.4米,距风道底面0.2米,距冷风机周边1.5米。库内要留有合理的通道。
  第五十五条 温度为0℃及0℃以下的库房内,应设置专门的灯光和报警装置。一旦有人困在库内,可发送信号,传送给机器间或值班室人员,及时解救。
  第五十六条 制冷设备和管道的涂色(见第669页上端表格)
  如几条管道包扎在一起,隔热层外面可涂白色或乳白色,再以被包扎管道的性质,按规定颜色划箭头标明其流向。
  库房内的管道可不涂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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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名 称 | 涂  色 | 名   称 | 涂   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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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回气管 | 蓝 色  |  油 管   | 棕 色
  排气管 | 红 色  |  冷凝器、贮 | 银白色
  液体管 | 黄 色  |  氨器    |
  水 管 | 绿 色  |  氨压缩机及 | 按出厂涂色
  盐水管 | 灰 色  |  辅助设备  |
      |      |  截止阀手柄 | 黄 色
      |      |  各种阀体  | 黑 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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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五十七条 氨制冷系统中设备的注氨量按下表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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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设 备 名 称 |注氨量(%)| 设 备 名 称 |注氨量(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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冷 凝 器    | 15   | 非氨泵强制循环 |
         |      | 供液:     |
洗涤式油分离器  | 20*  |  排管     | 50~60
贮 氨 器    | 70   |  冷风机    |  70
中间冷却器    | 30*  |  搁架式排管  |  50
低压循环器    | 30*  |  平板蒸发器  |  50
氨液分离器    | 20   |  壳管式蒸发器 |  80
氨泵强制循环供液:|      |         |
 上进下出排管  | 25   |         |
 上进下出冷风机 | 40~50|         |
 下进上出排管  | 50~60|         |
 下进上出冷风机 | 60~70|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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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*设备注氨量按制造厂规定,氨液重度均以0.65公斤/升计算。
  第五十八条 制冷系统应采用纯度为99.8%以上的工业用氨作为制冷剂。
  第五十九条 检查系统氨泄漏应用化学试纸或专用仪器,禁止用点燃硫烛的方法。
  机器间和辅助设备间内严禁用明火取暖。
  第六十条 氨压缩机所使用的冷冻油,应符合机器制造厂所提出的要求。一般规定:360转/分的氨压缩机可用国产13号、18号冷冻油,720-960转/分的可用25号冷冻油;1400转/分以上的可用30号、40号冷冻油。
  第六十一条 由制冷系统中放出的冷冻油,必须经过严格的再生处理,经化验合乎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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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互联网 作者:互联网 日期:2014年12月15日 浏览量:1907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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